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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中国全面实行药品、医药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对IVD(体外诊断)行业、药企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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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5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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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是我国医保制度建立22年来发文级别最高的文件,
《意见》明确强调进一步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
南京地区医用耗材集采中心对众多IVD企业发文要求在宁销售的所有产品最低降价30%



原文地址: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9467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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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5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在网上流传着《江西省医保局关于成立肝功生化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的截图。虽然在官网上还没有公布,但如果消息是真的,江西22省肝功集采工作小组成立也就意味着对肝功试剂集采即将开启。在此之前,2021年8月,安徽联盟率先对化学发光试剂动刀,而此次则是第二次对体外诊断(IVD)试剂的集采政策。
年初国务院常委会上,明确了2022年联盟集采重点:

  • 湖北牵头-中成药
  • 四川牵头-种植牙
  • 福建牵头-电生理、腔镜吻合器
  • 山东牵头-中药饮片
  • 广东牵头-新冠相关
  • 江西牵头-肝功

针对这一消息,某头部IVD企业率先发声:21年公司肝功试剂销售仅不到2亿,且将近90%收入集中在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这次集采采购量约整体肝功市场需求的60%左右。目前,国内生化市场占整个IVD市场的20%左右,本土企业在技术层面已经打破生化进口垄断,这个市场中国产品牌占比2/3左右。主要的生产商包括:迈克生物、九强生物、美康生物等。

经过上述数据分析,这次集采在提升国产替代化的同时(但外企占比不多),更多的是挤压企业利润,更好的为医院压缩成本,促进支付端的改革。在经历过新冠IVD的“掘金潮”后,某些企业的现金流不错,那么这次集采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抢占市场的机会。为了压缩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企业一定会不予余力的在价格方面进行一场厮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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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5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医药行业,带量集采会推动生物等效性、新药上市门槛,保证药品的质量下限。行业上,仿制药工业化、集中化,让普通人可以用上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一线药、基药。创新药领域,伪创新产品无法上市,资金可集中于 First-in-Class,解决从零到一的过程。其中受到冲击最大的是,中小型仿制药企业、伪创新企业以及各级代理和经销商。IVD行业也会往类似方向发展,常用产品竞争带量集采、大幅度降价,同性能下必须建立规模化优势,有研发能力的集中在特检、创新项目,避开价格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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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5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都惠集采供应链有限公司,坐落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人才大厦,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总部办公面积3500平方米,历经多年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名副其实的医药、药品集采供应链平台,是新疆地区第一家以集采形式开展医药集中招标(竞标)采购的平台单位,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授予”优秀网络技术开发单位“、“优秀供应链采购平台”、“新疆地区最具增长发展潜力的医药集采供应链”、“医药行业技术创新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其医药集采平台“药都惠集采云平台”门户网站,被相关职能部门指定承担新疆地区医药、医疗行业集采工作职能,是全疆医药、医疗行业药械、药品集采管理网,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名副其实的一流管理平台。截止目前,药都惠已向全疆百家一二级医院提供药品药械和相关社会化服务,在全国也正在形成庞大的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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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多年发展,平台在新疆强势崛起,并逐步飞起天山,飞向祖国大江南北,业务触角逐步延伸到我国甘肃、青海、辽宁、吉林、成都、陕西、河南、重庆、贵州等10多个省市,发展成为新疆及至祖国大西南、大西北地区最大规模的,集医药、药品带量采购、在BCB零售、实体店终端零售、以及批发于一身的,集连锁经营、智慧高科、互联网管理系统定制开发于一体的大型供应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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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为人先建设全疆第一家医药集采平台

这是医药行业直面集采的一个缩影。2021年,国家药品集采政策逐渐由试点转向常态化运行,整个市场格局即将重塑:密集推出的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药品集采加速挤出药价虚高水分。同时,集采加快推动中国医药产业重构,仿制药行业集中度提高,创新药物占比提升,集采对整个医药行业的合规性、推广模式、资本投向、估值判断形成正向引导。有了集采的不断鞭策,中国医药行业正进一步加快创新转型进程,这个过程考验着药企的智慧。许多药企纷纷发声:“必须走向近集采,与集采机构加强合作,没有别的路可走。转型或有希望,守旧就是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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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7年,药都惠集采供应链就敏锐捕捉到市场变化涵盖的点点滴滴的利好信息,对形势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 。经测算,全新疆年GDP约13000-18000亿元,其中医疗医药支出就占750-1000亿元,医疗与医药支出GDP占比高达5.5%以上,全疆人口红利高达2500-3500万亿;全疆现已有约10000家零售终端,市场总容量可望达到1600-2000家,其中弱小连锁品牌占比50%,单体药店占比25%,而具有抱团取暖特性的,最有利于降低运营及采购成本,大大提升竞争优势的大型连锁品牌尚不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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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在相关政府部门、协会有指导下,药都惠果断创立了新疆乃至我国全西南、全西北地区最大的医药药品集采平台——新疆药都惠集采供应链。夯实基础,顺势而为, 2019年5月,由药都惠集采供应链平台创建的全疆截今为止唯一的B2B在线药品药械批发平台上线;为适应国家集采政策调整,更好的顺应整个市场动态发展需求,2021年5月,在相关政府、行业协会领导主导下,“新疆药都惠集采共享平台”项目正式落地。作为项目载体的,投资1000余万元的基于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的,融合流通溯源、工厂订单传递与生产(流转)管理、医药公司(医院)在线订单下达、药品药械仓储与物流配送、在线医生就诊、在线ai问诊等30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医务(医疗)综合管理软件,于当年7月集采共享平台横空出世,在乌鲁木齐全面投入应用,成为全疆第一家,也是截止目前唯一的一家专注于医药、卫生事业的集采供应链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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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大技术特征彰显西域王者风范

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依靠药都惠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强大的技术力量支持,药都惠医药、药品集采共享平台日新月异,得到长足发展。经过短短几年的磨砺前行,截止2021年底,药都惠发展稳定活跃的药企商户4000+,吸纳医药连锁性质的总部品牌40多个,终端药店总数超过3800余家,在全疆建成加盟连锁和直营连锁的24小时无人智慧药店280多个。此外,拥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基层诊所数量达到数万家,各类医药公司3000多家,形成了全面强大的供货网络。
在互联网技术强大的推动下,药都惠以祖国大西南、大西北医药药品集采中心高能现世,集团化发展势头强劲,中心库房现有常规品种20000+,未来2-3年可望扩充至品类9万、规格品种超过30余万。平台在新疆、陕西、四川、河北、广东、湖北、 重庆、浙江已建成8个调拨中心,另有12家调拨中心正在紧张筹建,全国范围内25家调拨中心将于2023年春全面建成投入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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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庞大而缜密的调拨网络,为全国206家展、销、配一体化的中心站点提供全方位贴心服务。凭借庞大的组织运行网络,药都惠与全国 1500余家供应商建成稳定、持久的战略合作关系。平台现有储配车辆50余台,并与京东、邮政、顺丰等多家优势物流企业签订特种物流保质合作协议,覆盖全疆、快发全国的仓储物流网络全面形成。完善的仓储物流管理系统(WMS)和物流配送系统(TMS),标准化的储配,助推药都惠医药供应链服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品牌,同时针对上游也迅速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平台魅力,并迅速拥有了集采供应的业务主动权和议价话语权。
都惠集采供应链平台,依靠良好的规模效应,将医药、药品集采功能挥洒得淋漓尽致。集中带量采购,它以巨大采购体量获得了与制药企平等对话的主导权,创造了十分明显的价格优势,砍掉了药品药械进一步分流时原有的中间利益寻租成本,使得医院、医药公司、药店都能采购到价廉质好的产品,最终让整个社会受益。药都惠集采供应平台为行业、为社会所付出的努力,得到全社会一致好评,也得到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的充分认可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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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供应链功能,上下融汇,产销一体,BC两端资源高度整合,原来分散的各方利益节点重组成链,缩短了流通过程,提高了流转效率,大大提高了综合社会运行效率。而其最大的功能更在于“共享”,整个利益链共享信息、资源,方便各方实现资源、信息的变现,共同获得获益,为推动商品经济社会融洽的贸易环境、和谐的经济氛围都做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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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服务功能打造完美产业生态

药都惠医药药品全国集采平台依靠其强大的人才队伍优势,在企业运行发展过程中,适时创立了药都惠互联网技术应用开发公司,集中优势兵力开发出医药药品集采管理系统。系统上下游两端互联、全链利益节点互通,是截今为止我国医药药品领域最先进的集成化网络管理大系统。系统融软件定制开发、功能更新维护、硬件场景匹配等诸多功能于一体,是一套完整、高效的数据化、信息化供应链集采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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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网络技术每张帮助平台完善运营维护服务,专注为合作伙伴解决市场问题以及终端市场服务;有效对接医药、医疗系统化的资源,专注打造消费者就医获药的专业化应用场景。系统尤其注重客户服务以及提升医药行业整体服务能力,致力于打造最完美的医疗医药产业生态。
保障上游业务加速流转,切实加快资金流转效率
针对上游,药都惠集采平台借助高能互联网管理系统强大的管理与推送能力,为制药企业、医药公司提供最有效的新渠道开发,新老渠道整合,全渠道控制与优化,品控与营销执行,目标区域销售广度与深度,综合销量全方位提升, 以及全方位的及时、高效的储配服务。这套集采管理系统还具有全网产品曝光、智能订单采集、产品优势组合等全方位服务能力。这个智能化程度极品的互联网电商集采平台,打破了药品流通行业原有的时空、地域局限性,保障了上游企业现流业务,帮助上游加快资金流转效率,受到全行业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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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心下沉,强化下游合作践行“共存共荣”之道
自古以来,凡是销售,永远的重心都在下游和终端,新疆药都惠集采供应链深谙此理,为此,在整个系统开发过程中,针对下游更是做足了功夫,打造出更为强劲的独特竞争优势,归纳起来主要反映在集采平台的"六大亮点"和针对下游合作伙伴的“六大服务”上,并以此形成强大的竞争能力。集采共享平台的系列优势在于:
集中带量采购:以庞大的采购体量,赢取采购时与上游厂家的议价权,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以最低成本的产品供给下游医药公司、终端药店、基层医院以及诊所,让它们充分享有成本优势带来的巨大红利,与平台一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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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渠道服务:平台建设了一支庞大的专业化电商运营团队,随时为企业、医药公司提供服务,帮助药企、医药公司拓宽销售渠道,轻松实现C端多渠道链接。电商运营中心同时设企业策划和公关部门,为下游合作伙伴持续提供促销策划服务,千方百计帮助下游合作伙伴提高销量,实现共赢。
掌上药房搭新型建营销生态:O2O线上线下结合,突破原有实体药店不可逾越的产品品类和时间空间限制。实体店、医药公司、基层医院等,完全免费使用由平台提供的互联网app系统,app功能强大,不管在线上还是线下,一交成交即录入终身客户信息,包括疾病、身体状况等。除此,还具有全面的社交功能,下游合作伙伴可随时保持与终端会员的零距离沟通,跟踪掌握会员身体状态,在为会员提供更完美服务时,促进自身销售的增长。另外,app还具有强大拓客功能,能与抖音、快手、新浪等sns社交软件实现后台数据融通,下游合作伙伴运用集成app系统很方便就能将自己在其他平台的粉丝线、朋友轻松导入app,实现流量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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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连锁药房:总部连锁药都惠智慧药房,不仅品类齐全 ,还提供良好的品类控销服务,这对各家连锁品牌来说,在过去不仅要投入许多精力,甚至不可想象。但是加盟药都惠药品集成管理系统后,一切都变得简单了。
自动售药机器人:帮助各大连锁药房品牌实现传统药房的智能、智慧化升级,新建24小时无人售药药房 ,帮助它们更好地服务周边社区以及医疗资源。
除此之外,药都惠还向下游合作伙伴提供专业化运营管理服务、处方流转服务、线上医保服务、现代储配服务等。长期提供专业打造精干的运营团队,为下游利益各方提供精准的大数据分析和科学、合理高效的运行维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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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春来早,奋斗向未来。作为新疆地区及至我国全西南、西北地区最早创立的集采供应链平台,新疆药都惠药品集采流通供应链敏锐地意识到,医药集采的春天提前来到,正以磅礴之势一日千里地向前汹涌推进。智慧勇敢的药都惠人药胸有成竹,雄韬伟略,未雨绸缪,锁定“立足新疆,拓展西北,展望全国”的12字行动纲领,更进一步明确了进击的方向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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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5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引言
体外诊断,即 IVD(In Vitro Diagnosis),是指在体外通过对人体体液、细胞和组织等样本进行检测而获取临床诊断信息,进而判断疾病或机体功能的诊断方法[1]。2022年1月30日,工信部、国家卫健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其中明确提出将大力推动IVD领域的创新产品研发,重点支持体外诊断、疾病筛查、精准用药所需的各类分子诊断产品研发、建设诊断试剂应急研发和产业化技术平台,加快制定新型分子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标准。
特别地,2022年3月1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研究决定,推进“抗原筛查、核酸诊断”的监测模式,在核酸检测基础上增加抗原检测作为补充,并组织制定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截至2022年3月23日,国家药监局官网显示,已有19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获得批准,国内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供应充足[2]
基于国内外新冠疫情的反复以及国家公共卫生防疫和鼓励IVD行业发展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国IVD行业将迎来全新发展机遇,笔者基于以往对IVD行业的法律服务经验:首先,概述IVD行业知名企业与产品情况;其次,总结分析IVD行业监管概要和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最后,梳理IVD行业企业机构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合规监管要点及相应法律合规建议,以期帮助我国相关企业机构在加快产品创新、创造本土产品竞争优势的过程中,减少法律合规风险并在国内外抗疫工作中发挥重要力量。
二、IVD行业知名上市公司与产品情况概述
早前IVD行业多数市场需求来自欧美等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并购整合,全球IVD市场主要由国外知名医药企业占据核心地位,如罗氏(Roche)、雅培(Abbott)、西门子(Siemens)、贝克曼(Beckman Coulter)等。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崛起,我国IVD行业正历经快速发展阶段,大量国内IVD企业开始逐渐打破先前国外企业垄断市场份额的局面。
IVD行业细分种类繁多,品类较为复杂,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生化诊断(如肝功能、肾功能检测)、免疫诊断(如肿瘤标志物、传染病标志物检测)、分子诊断(如肿瘤基因检测和早筛、微生物核酸检测)、微生物诊断(如细菌检测)、血液学诊断(如血细胞、尿液检测)、即时检验(Point-Of-Care Testing,“POCT”,如血糖、心血管类检测)等。其中免疫诊断、分子诊断、生化诊断占据了IVD产品主要市场:(1) 生化诊断、分子诊断中的试剂以国内企业为主,但高端设备仪器仍主要依赖国外企业;(2) 免疫诊断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化学发光技术主要市场份额也由国外品牌占据,但近年来国内化学发光技术也已取得长足进步,如新产业、安图、迈瑞、迈克、亚辉龙五家企业逐渐在该领域形成国内竞争格局。此外,传染病和肿瘤标志物是也是国产免疫诊断的重点[3]。
值得注意的是,除涉及IVD产品的研发生产领域外,还有部分IVD企业以第三方医学实验室(Independent Clinical Laboratory,“ICL”)身份,主要向各类医疗机构等提供医学检验及病理诊断外包服务,如金域医学、迪安诊断等企业。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ICL提供的医学检验服务可以分为普检和特检,其中:
(1) 普检包括血液化学、尿液分析等常见检查项目;
(2) 特检包括临床免疫学检测(如标志物检测)、临床化学检测(如代谢产物检测、蛋白质检测)、临床分子生物学检测(如HPV检测、基因检测)、病理学检测(如肿瘤诊断)等。
笔者现就IVD行业国内外知名上市公司产品/服务线情况进行简要总结[4]:


三、IVD行业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分析总结
(一)  IVD行业法律监管概况
市场上较多观点认为,IVD行业是医疗器械行业的一个分支。一般意义上的IVD产品属于医疗器械的一种,包括体外诊断仪器和配套的诊断试剂[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于IVD的法律监管一般分为两类进行不同的管理(具体可见下图),涉及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管[6]:
(1)对于用于血源筛查的IVD、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IVD,作为药品进行监管;
(2)除上述部分特殊区分的IVD外,其他IVD和医用仪器均按照医疗器械进行监管。


(二)  IVD行业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总结
截至目前,我国正不断出台相关法律对IVD行业进行细致立法,以规范行业发展。首先,在研发环节,根据风险程度不同,我国对包括IVD试剂在内的医疗器械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同时出台了《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根据不同的类别和目录的规定,严格规制IVD产品的临床试验与临床评价。其次,在注册备案环节,国家市监总局于2021年出台了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条例》”)配套制度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注册备案办法》”),对IVD在内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规则进行了系统性全方位规范。最后,在生产、经营与使用环节,根据医疗器械一般法律规则,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采取相应许可与备案制度,并对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管。
在具体法律适用层面,在IVD存在特殊规定情况下,一般优先适用特殊规定,但也需同时满足一般立法要求;在没有特殊规定情况下,按照产品类型参照适用医疗器械一般监管法律或药品一般监管法律。笔者以下就IVD法律监管体系中IVD特殊规定(部分)进行总结,以便各位读者参阅。


四、IVD行业企业机构各环节及上市前法律合规要点
(一)  IVD研发注册环节
1.  临床试验合规
根据现行规定,I类IVD试剂,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此外,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目录”)的I类和II类IVD试剂,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见下图) 。


(1)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IVD试剂
开展IVD试剂临床试验需要注意以下合规要点:第一,进行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与临床试验项目备案。第二,形成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意见、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报告以及相关数据等。第三,针对个人自行使用的IVD试剂,开展临床评价时,应进行无医学背景的消费者对产品说明书认知能力的评价。第四,基于疫情的有效控制经验,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诊断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诊断手段的疾病的IVD试剂,经医学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经伦理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IVD试剂的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其安全性数据可以用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7]。
此外,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该文件在伦理、科学、依法原则三大原则的基础上,细化补充了IVD临床试验设计、试验机构、试验报告撰写、质量管理细节等方面的要求,是IVD设计和开展临床试验的最主要依据。譬如,IVD临床试验应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多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中使用的试剂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MP”)的相关要求生产且质量合格;临床试验开展过程中要求各临床试验机构原则上应尽量同期开展临床试验以避免偏倚造成中心效应;对数据的管理与记录和试验试剂管理也提出了更详细的要求等。
(2)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IVD试剂
对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IVD试剂,一方面,申请人应通过对符合预期用途的临床样本进行同品种方法学比对的方式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对应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包括与同类已上市产品的对比分析、方法学比对数据、相关文献数据分析和经验数据分析等[8]。
2.  产品注册与备案合规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及《注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体外诊断试剂根据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I类、第II类和第III类。第I类IVD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II类、第III类体外诊断试剂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
具体而言,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申报形式和受理要求有所不同[9]: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家用IVD的特殊性,为确定家用IVD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家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提出了特别的注册申报材料要求:第一,分析性能评估资料,证明家用IVD与供专业人士在临床环境中用于相同目的的IVD的性能相当,器械性能不会受到用户技术或检测环境预期变化的明显影响,为每个家用IVD提供或“内置”质量控制程序。第二,风险分析资料,证明在医疗专业人士使用时,家用IVD与临床实验室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医疗器械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实质等同性。由此,开展“家用型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研发的企业需要关注前述的特殊合规要求。
3.  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与对外提供合规
在分子诊断领域,面对巨大的肿瘤市场,不少IVD企业都在紧锣密鼓地布局基因检测产品与服务市场。并且,目前基因测序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国际合作十分普遍,如我国燃石医学与因美纳(Illumina)、泛生子与赛默飞(Thermo Fisher Scientific)之间都保持着密切合作关系。
作为重要战略资源,基因测序这一特殊领域与人类社会伦理与生物安全息息相关,国家通过《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与保藏、利用与对外提供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管。实践中,部分企业因违规接受、使用人类遗传资源或违规从事人类遗传资源跨境传输被予以行政处罚:
(1)  如,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与英国牛津大学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研究,未经许可将部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被予以停止研究工作的执行、销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及研究数据、停止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的行政处罚[10]。
(2)  再如,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接收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30管样本,拟用于试剂盒研发相关活动,被予以警告、没收并销毁违规利用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行政处罚[11]。
为了减少IVD行业企业机构的违规风险,现笔者就IVD行业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与对外提供方面的合规监管要点进行如下总结:


(二)  IVD生产环节
1.  生产资质合规
如前所述,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制度。因此,开办第II类、第III类IVD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开办第I类IVD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办理第I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取得《第I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前述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凭证后,方可开展IVD生产工作,否则,可能面临《条例》第81条第(2)项和第84条第(2)项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罚款,以及严重情形下处罚到人”等法律责任。
2.  委托生产合规
IVD产品,尤其是IVD仪器的生产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国内部分中小型IVD企业及IVD研制机构可能限于技术能力与资金水平,难以自行生产,因此选择委托生产模式。此类企业机构需要特别关注《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委托生产管理的合规要求。
首先,在主体要求方面,除特别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外,委托方与受托方都应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办理第I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且受托方生产范围应可包含受托生产医疗器械。此外,委托方在同一时期只能将同一产品委托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绝对控股企业除外)进行生产。实践中,即有部分受托企业未按规定向药监部门备案而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例。譬如,临海市欧特塑业有限公司未办理第I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即为柯伦迪公司和迈克尔公司加工咽拭子和鼻拭子,被责令七日内改正[12]。
其次,在质量管理方面,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13]。
最后,在标签与说明书方面,针对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还应特别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14]。譬如,在上述临海市欧特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例中,当事人企业还因为产品上未标注“受托生产”字样和受托生产期限以及当事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等内容,与其它违法行为一并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000元[15]。
3.  产品说明书与标签合规
根据《注册备案办法》《条例》及《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IVD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应注意以下合规要点:
(1)  内容科学、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2)  标签的内容应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3)  第II类、第III类医疗器械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4)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实践中,存在企业因生产加工的咽拭子和鼻拭子标签未按实际生产日期进行标注,而与其它违法行为一并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000元的先例[16]。因此,各IVD企业机构应对IVD产品说明书与标签的合规性予以特别关注。
具体操作层面,一般IVD产品说明书与标签应参照《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中对于说明书编写的格式及各项内容的撰写详细说明的原则性指导与要求进行撰写。此外,《家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对于家用IVD说明书与标签提出了特殊要求,例如家用IVD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尽可能简单、简明、易于理解,可更多使用插图和绘图、使用粗体打印或其他方法突出警告和预防措施,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为试剂容器提供颜色编码等。
4.  生产质量合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自行生产抑或受托生产的企业,在IVD产品生产过程中,都应按照医疗器械GMP,建立健全与所生产IVD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IVD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17]。实践中,有较多IVD企业因生产质量不合规而被予以行政处罚,为各大IVD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
(1)  如,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检测试剂“最低检出量、重复性、阳性参考品符合率”项目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属于未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违法行为,被罚款2.5万人民币[18]。
(2)  再如,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电子血压计,被罚款罚款4.25万元人民币[19]。
此外,在日常经营过程中,IVD产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还应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家药监部门的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三)  IVD经营环节
1.  经营资质合规
(1) 一般规定
IVD企业的经营应符合《条例》中对医疗器械的一般规定。在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的情形下,若经营其自行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则无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反之,经营企业则需办理第II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与申请第III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此外,无论对于生产或经营的IVD产品,都需确保其取得了相关注册或办理了备案且符合强制性标准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实践中,所经营产品本身的不合规也会带来相应行政处罚。譬如,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赛默飞世尔”)经营从瑞典生产商PhadiaAB购进杂草类花粉混合WX5过敏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试剂盒并销售给经销商。由于生产商在生产涉案批次医疗器械时并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因此赛默飞世尔销售涉案批次医疗器械构成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被处以罚款295,461.87元,没收违法所得104,133.99元,没收非法财物388,982.25元[20]。
(2) IVD试剂经营企业特殊规定
为加强IVD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IVD试剂经营行为,原国家食药监局出台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符合上述文件标准的IVD试剂专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IVD,如需增加经营范围,须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相较于一般医疗器械、药品企业,《验收标准》还对IVD经营企业的机构人员和制度管理提出了更为细致严格的要求,所有经营IVD的企业(包括按械准字号批准和以药准字号批准的IVD试剂)都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条件。IVD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除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外,还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除有关机构与人员资质的要求外,IVD专营企业还需要建立配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制定包括机构与人员要求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在内的质量管理文件,并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等。
2.  广告合规
有关医疗器械、药品或医疗服务广告的监管较一般产品服务而言更为严格,因此IVD产品与服务的广告投放与宣传面临着较大的合规风险。如在上海美年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21]中,其在运营的天猫店铺“美年大健康旗舰店”上架销售“美因基因(MEGA)肠道早筛男女通用居家检测粪便DNA电子版报告”产品,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学检测服务,并未经许可在产品页面发布多名顾客病例,含有说明有效率、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此外,在销售上述基因检测服务产品服务流程中,需客户使用粪便采集装置居家自行采样,构成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而产品页面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当事人企业前述违法行为被监管机关责令停止,并处以罚款10万元。
根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案例提供的启示,IVD企业在线上、线下等平台进行广告宣传时应注意以下医疗广告相关合规风险:
(1)  禁止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
(2)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应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4)  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pan class="nolink">3.  两票制合规
我国虽未在国家层面出台耗材“两票制”具体文件方案,但《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高值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出台了有关规范IVD在内的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实施两票制的文件,如《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规范徐州市医用耗材和检验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入围产品配送关系与产品信息变更管理的通知 》及《关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等。同时,也有不少医院落地执行试剂耗材两票制,如天津市海河医院发布《医用耗材试剂遴选公告》,明确要求供应商为所供产品的全国总代或天津一级代理,且所供产品在天津市三甲医院在用[22]。
目前,IVD试剂在内的医用耗材在采购过程中实施两票制的模式已很普遍,且在逐步推广开来。因此,对于IVD企业而言,严格按照“两票制”要求购销产品将成为大势所趋。
4.  捆绑销售模式合规
实践中,由于部分IVD仪器通常与试剂搭配使用,因此“仪器+试剂”销售模式在医疗器械行业中较为普遍。自2017年起,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发布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将“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的行为定性为“涉嫌反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23]。
因此,IVD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仪器+试剂”的销售模式构成《反垄断法》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强行搭售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对医院等终端客户的商业贿赂等法律风险。
5.  运输和贮存合规
从事IVD经营活动,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
首先,由于经营场所与库房也属于许可事项之一,因此许可事项变更时,应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譬如,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为存贮医疗器械,擅自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也未向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被处以罚款2万元人民币[24]。
其次,对于IVD试剂经营企业,《验收标准》中还特别要求设置以下符合要求的设施与设备:


同时,应对以上所有设施与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IVD试剂基本上属于生物制品,为了确保其使用有效性和产品质量,一般要求运输和储存在内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处于冷藏的环境之下。2016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并发布《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IVD企业应参照指南要求对IVD试剂在各环节进行妥善保存,以避免质量风险与安全隐患。
(四)  IVD使用环节
1.  使用未经注册IVD合规
各单位在使用IVD产品时,需确保不得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以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25]。譬如,在上海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26]中,当事人因购入并用于临床检测的“AB SCIEX三重串联四极杆液质联用仪”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被罚款82.25万元人民币(相当于货值金额1倍)。
2.  实验室自建项目产品使用合规
实验室自建项目(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简称“LDT”),一般是指区别于已经获得注册、可用于大规模商业化流通的IVD,仅在实验室内部研发、验证和使用的IVD项目[27]。LDT在美国是一种常见模式,也得到了美国商业保险的认可。根据《条例》第53条的规定,我国目前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医疗机构自制IVD的合法性,同时明确了具体要求和使用限制,包括:
(1)  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
(2)  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
(3)  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
由此可知,开展LDT项目的医疗机构需要注意自制IVD仅能在本单位内使用,不能对外作为商品或服务销售给其他实验室、企业、其他医疗机构或非本单位内的患者。
(五)  IVD企业机构上市前合规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需满足报告期内业务经营合法合规这一实质条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同时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以LDT项目为例,若纯粹属于医疗机构自研自验自用不外销项目,根据《条例》第53条的规定,这类业务目前已有合规依据。然而,若LDT项目同时涉及对外销售业务,且该等相关业务涉及经营收入较高,因业务合规性问题,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机构在上市前将该等相关业务进行相应剥离,以满足上市合规性要求。
五、总结与展望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鼓励我国IVD行业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十四五”时期医药工业重点发展领域。与此同时,国内外疫情的蔓延反复也进一步推动了我国IVD行业的快速成长。例如,2022年3月,国家提倡新冠抗原自测试剂盒的使用,不难料想,IVD行业,尤其是新冠疫情下表现突出的分子诊断领域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与突破。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国IVD市场发展整体晚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技术水平与质量控制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同时尚存在较大的进口替代空间和市场提升空间。
笔者认为,国内IVD相关企业机构在提高研发技术的同时,应吸取行业内企业机构行政处罚的前车之鉴,重视行业各阶段的合规监管要求,包括确保各环节资质合规,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等,不断提高国内IVD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把握发展机遇,充分发挥IVD行业在预防、诊断、疾病治疗过程中的关键力量。
如有任何意见或疑问,欢迎和本专题报告作者联系。
刘婷婷律师:15216738527(同微信)。
<hr/>[1] 参见http://www.camdi.org/news/10062,《新冠疫情之下,体外诊断IVD行业深度研究》,第27句。
[2] 参见https://www.nmpa.gov.cn/yaowen/ypjgyw/20220323184633107.html
[3] 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KpPEYr-OESh0inJYmiK_Og,《体外诊断行业研究探讨》,第8页。
[4] 以下信息来自各企业官网等公开资料。
[5] 参见http://www.camdi.org/news/10062,《新冠疫情之下,体外诊断IVD行业深度研究》,第32句。
[6] 参见《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3条。
[7] 参见《注册备案办法》第39条第2款、第41条、第44条、第45条。
[8] 参见《注册备案办法》第38条第1款、第39条第3款。
[9] 参见《条例》第15条、第16条、第18条。
[10] 参见国科罚[2015]2号行政处罚案例。
[11] 参见国科罚[2018]2号行政处罚案例。
[12] 参见临市监处〔2021〕20481号行政处罚案例。
[13] 参见《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至第37条。
[14] 参见《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10条第(3)项。
[15] 参见临市监处〔2021〕20481号行政处罚案例。
[16] 参见临市监处〔2021〕20481号行政处罚案例。
[17] 参见《条例》第35条。
[18] 参见浙药监处罚[2021]16号行政处罚案例。
[19] 参见津药监(五办)罚[2019]1号行政处罚案例。
[20] 参见沪食药监(浦)罚处字[2016]第2220160037号行政处罚案例。
[21] 参见沪市监静处[2021]062021000322号行政处罚案例。
[22] 参见https://www.haiheyiyuan.cn/newsinfo_3.aspx?id=1574,《天津市海河医院医用耗材试剂遴选公告》。
[23] 参见《关于印发2017 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妥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及《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4] 参见(兰)市监罚字[2020]241号行政处罚案例。
[25] 参见《条例》第88条第(1)项、第(3)项。
[26] 参见杨市监案处字[2017]第100201662450号行政处罚案例。
[27] 参见国家药监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10号建议的答复》,第7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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